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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安全追溯!既有管网改造符合条件不再办理项目审批手续——黑龙江管道更新改造方案
来源:www.cqzrhj.com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9日
今年6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正式出台,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作了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各地陆续出台地方工作方案,有序开展管道更新改造工作。本期分享《黑龙江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方案(2022—2025年)》,看看地方层面的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具体实施情况如何。

方案指出改造对象应为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老化管道和设施。整体上应立足“全面解决安全隐患、防范化解风险,坚持保障安全、满足需求”的更新改造标准。

应做好管道和设施底数的系统普查,建立老化更新改造台账,同时推动智能化建设,将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信息及时纳入,实现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动态监管、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方案特别强调对于施工质量安全的监管,实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确保投入使用的管线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

在项目审批上,既有管网改造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和管道位置改变的,不再办理用地、规划等手续,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鼓励相关各方进行一次性联合验收。精简相关手续,有利于快速推进更新改造工作。

此外方案也明确,支持燃气等行业兼并重组,促进燃气市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在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以及燃气安全整治的过程中,行业整合已成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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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黑龙江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方案
(2022—2025年)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22号)有关要求,维护城市安全运行,促进有效投资、扩大内需,加快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摸清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底数,2022年抓紧启动实施一批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任务,基本实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全覆盖。



二、工作内容

(一)明确更新改造范围。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范围为县级及以上城市,改造对象应为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老化管道和设施。各地可根据国家确定的更新改造对象范围,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更新改造要求。

(二)确定更新改造标准。各地要根据国家确定的燃气老化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标准和本地实际,立足全面解决安全隐患、防范化解风险,坚持保障安全、满足需求,科学确定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老化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标准。

(三)系统组织管道和设施普查。各地要统筹开展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管道普查,组织符合规定要求的第三方检测评估机构和专业经营单位进行评估。充分利用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城市市政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建设成果等既有资料,运用调查、测绘、探测等多种手段,全面摸清城市燃气等管道和设施种类、权属、构成、规模,摸清位置关系、运行安全状况等信息,掌握周边水文、地质等外部环境,全面厘清管道和设施底数,建立老化更新改造台账。建立和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充实城市燃气管道等基础信息数据,完善平台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实时更新信息底图。

(四)编制老化更新改造方案。各地要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牵头组织编制本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方案和本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等其他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方案。各地应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对老化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的管道和设施实施改造,明确项目清单和分年度改造计划并作为更新改造方案的附件,各类管道更新改造要同步推进实施,促进城市地下设施之间竖向分层布局、横向紧密衔接。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项目实施。各地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加强管理和监督,明确不同权属类型老化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实施主体,做好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汛期防洪排涝等工作的衔接,推进相关消防设施设备补短板,推动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管道分片区统筹改造、同步施工并做好废弃管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避免改造工程碎片化、重复开挖、“马路拉链”等,最 大 限度减少对群众生活的影响。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通水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依法实施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监督检验。专业经营单位等更新改造实施单位,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抓紧实施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有序安排施工区域、时序、工期,减少交通阻断。〔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

(二)推进智能化建设。各地要结合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工作,加快建设和完善燃气监管系统,将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信息及时纳入,实现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动态监管、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燃气监管系统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等深度融合,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提高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的运行效率及安全性能,促进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

(三)加强运维养护。各地要严格落实专业经营单位运维养护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专业经营单位要加强运维养护能力建设,完善资金投入机制,保障设施运营养护资金投入,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检测、维护,依法组织燃气等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管道和设施带病运行,健全应急抢险机制,提升迅速高效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加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实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确保投入使用的管线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鼓励专业经营单位承接非居民用户所拥有燃气等管道和设施的运维管理。对于业主共有燃气等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后可依法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其负责后续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应急管理厅,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

(四)建立资金合理共担机制。各地要建立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地方财政资金可给予适当补助。专业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服务范围内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的出资责任。工商业等用户承担业主专有部分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的出资责任。〔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

(五)落实财政资金支持。各级财政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落实出资责任,加大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投入。将符合条件的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不得违规举债融资用于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已纳入国家“十四五”重大工程,各地要同步纳入本地“十四五”重大工程,并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

(六)加大融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依法合规加大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引导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合规加大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优先支持符合条件、已完成更新改造任务的城市燃气管道等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改委,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

(七)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各地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道路开挖修复、园林绿地补偿等收费事项,应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做好统筹。更新改造后交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运营维护的业主共有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管道和设施,移交之后所发生的维护管理费用,专业经营单位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

(八)加快项目审批。各地要精简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审批事项和环节,建立健全快速审批机制。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可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更新改造方案,认可后由相关部门依法直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既有管网改造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和管道位置改变的,不再办理用地、规划等手续,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鼓励相关各方进行一次性联合验收。鼓励并加快核准规模较大、监管体系健全的燃气企业对燃气管道和设施进行检验检测。〔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

(九)切实完善价格政策。各地要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将城市燃气、供水、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投资、维修以及安全生产费用等进行核定,相关成本费用计入定价成本。要在成本监审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相关规定适时适当调整供气、供水、供热价格;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监管周期进行补偿。〔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

(十)加强技术标准支撑。各地要加大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提升管道和设施本质安全以及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行水平。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相关标准,城市管道安全保障与灾害应急管理等重点领域标准规范。管道老化更新改造要严格执行现行工程相关标准。〔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管理厅,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

(十一)强化市场治理和监管。各地要严格落实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立足本地实际健全实施细则,完善准入条件,设立退出机制,严格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切实加强对燃气企业的监管。加强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相关产品、器具、设备质量监管。支持燃气等行业兼并重组,促进燃气市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信厅,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

(十二)推动规范化法治化管理。各地要贯彻落实地下管线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加强城市燃气管道等地下管线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研究推动有关城市加快燃气等管道相关立法工作,建立健全法规体系。要因地制宜细化管理要求,切实加强违建拆除执法,积极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安全间距不足、地下信息难以共享等城市管道保护突出问题。〔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系列文件要求,加强对本地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的统筹指导。各地要切实落实城市各类地下管道建设改造等的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把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各项政策,抓好组织实施。省住建厅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地下管道建设改造等的统筹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相关工作的督促落实。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和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二)强化统筹协调。各地要成立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专班,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发改、财政、公安、自然资源、住建、城管、应急、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并明确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统筹、专业经营单位实施、有关各方齐抓共管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街道(城关镇)、社区和专业经营单位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破解更新改造过程中遇到的难题。要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作用,统筹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用户等,搭建沟通议事平台,共同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

(三)加强督导调度。省住建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进行调度,建立评价与监督问责机制,建立通报调度制度。各地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项目调度、督导推动机制,确保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落实落地。

(四)做好宣传发动。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特别是在工作谋划部署阶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各媒体平台大力宣传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的重要意义,正面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停供情况的提前告知,争取市民的理解、支持与配合。要及时总结典型经验,营造创先争优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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